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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琯尾街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公有房产处置实施方案

2026-05-12 10:41:49

2025年9月1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榕晋征〔2025〕13号),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设计院)在该项目范围内土地上拥有相应的权属不动产。

为稳妥做好公司所属琯尾街房产的产权处置工作,轻纺设计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征收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18〕12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征收处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机管综〔2024〕64号),《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以及《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琯尾街周边地块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榕晋房征〔2025〕15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及各项问题历史成因基础上,特制定轻纺设计院此项房产征收处置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征迁工作部署,轻纺设计院为配合做好琯尾街周边地块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成立公司琯尾街74号房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和属地街道,提供相关产权资料,洽谈补偿方案,维护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及保值。

二、地块情况简介

琯尾街74号轻纺设计院员工宿舍系轻纺设计院为满足员工住宿需求,在1984-1985年期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琯尾街西侧土地(1984年洪山公社、东门大队菜地3.2亩,1985年洪山乡东门村菜地2.61亩),合计5.81亩,并于1985年、1987年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1号楼、2号楼作为员工宿舍使用。1993年轻纺设计院自筹资金28万元,加盖2号楼7层成套无产权房。后经过1993年、1996年轻纺设计院两次房改,该地块大部分房产归属员工所有,目前公司在此地块有11套住宅房产(其中有产权证4套)及非住宅房产6套(均无产权证明)。该地块目前有住户98户,其中是房改时的购房人的有44户,非房改时的购房人的有50户,历史遗留问题长期租住的有4户。

该地块有附属间109间,除2号楼座下10间公司库房及1间门卫室外,其余98间均为员工于1992年1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利用公司土地自行建设(据员工提供建设收据情况显示);有91间房屋进行了屋内扩建,扩建总面积约1176.06平方米,全部属于员工于1993年6月至1995年7月期间自行出资建设(据员工提供建设收据情况显示)。

三、公房产权处置范围

轻纺设计院在琯尾街74号拆迁红线内有可处置房产如下:

住宅房产:面积约774.67平方米(含2号楼7层成套无产权加盖房,2号楼1层、7层公共部分面积,1号楼305,2#楼301、503、607室)。其中产权面积约286.06平方米,账面原值合计4.82万元,截至2025年8月31日停止折旧已累计折旧4.72万元,账面净值合计0.10万元。1993年轻纺设计院自筹资金28万元,加盖2号楼7层成套无产权房面积约488.61平方米(含7层公共部分)。

非住宅房产:面积118.61平方米(3#原配电室、4#原杂物间、5#原车库、其他无记录房产),其中产权面积0平方米,无产权面积118.61平方米(其中确定归属公司89.3平方米,有争议29.31平方米)。

附属间:含2号楼座下公司建设库房、门卫室及员工利用公司土地自建附属间总面积约757.25平方米(均无产权),其中公司自用面积约148.27平方米(含门卫室)。其他可置换面积34.36平方米(2#1层梯位)。

公房扩建部分:公司所属11套住宅,员工自行扩建部分面积约81.18平方米。

以上无产权房屋面积以最终登记确认为准。

四、公房产权处置意见

(一)附属间处置 轻纺设计院在琯尾街74号内拥有附属间109间,合计面积757.25平方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征收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18〕12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 号)以及《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住宅配套使用的产权及无产权附属间,附属间的使用者与住宅的产权人应一致,一套住宅原则上最多可申购一个附属间。基于上述,结合轻纺设计院实际,向符合相关规定的附属间使用人出售部分附属间及其面积,出售部分附属间数量及其面积以最终公示出售为准。剩余未出售的附属间及其面积并入轻纺设计院住宅用房置换。

附属间出售遵循以下原则:符合福建省国资委(闽国资产权〔2018〕12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闽机管综〔2015〕148号、闽机管综〔2024〕64号)等政府部门文件及参照类似案例,在附属间使用人按规定缴清使用期间租金的前提下,将琯尾街74号1#楼、2#楼住宅配套使用的附属间按出售公房产权方式,出售予符合相关规定的附属间使用人,且1套住宅只能配售1间附属间。同时,轻纺设计院充分尊重附属间建设使用的客观历史,但附属间建于轻纺设计院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属于国有资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确定归属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应予补偿之相关规定,对出资建设附属间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1)附属间租金的缴纳标准依据闽机管综〔2024〕64号第二、三条执行:

①征收时附属间使用人已取得附属间所对应的住宅产权的。使用起算时点为使用人取得附属间所对应的住宅产权登记之日(能提供依据证明附属间系在住宅产权登记后建成的,按实际建成时点),结束时点为征收之日;

②征收时附属间使用人未取得附属间所对应的住宅产权的。使用起算时点为附属间调配之日,结束时点为征收之日;

③应缴纳租金按照闽机管综〔2024〕64号附表的附属间月租金标准分段累加计算。

(2)出售附属间收回产权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分别为:

①使用人系附属间所对应的住宅产权人,且为该住宅按房改等优惠政策出售时的购房人,依据闽机管综〔2024〕64号第五条(一)款及《琯尾街周边地块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收回的产权补偿款=(当地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楼面价×90%+对应住宅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征收时确认的附属间建筑面积×70%×50%;

②使用人非附属间所对应的住宅房改时的购房人,依据闽机管综〔2024〕64号第五条(二)款及《琯尾街周边地块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收回的产权补偿款=(区位补偿价+对应住宅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征收时确认的附属间建筑面积×70%×50%。

(3)附属间建设费用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房地一体原则以及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确定归属致损应予补偿之规定,按照《琯尾街周边地块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相关政策,附属间建设补偿=附属间重置价×征收时确认的附属间建筑面积×成新率。补偿后附属间的相关权益与原建设者无关。

(二)住宅部分处置

1.涉及职工安置的住宅

(1)推动未尽房改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

琯尾街74号2#702室马永林(高级工程师)和707室张建民(正科)均系轻纺设计院退休员工。在1996年房改时马、张二人因符合条件参加房改,同年8月二人填报了《福建省直单位个人购房衔接确认表》,在1996年房改工作推进过程中,因2号楼7层加盖未报批无法办理产权证,轻纺设计院遂于1997年7月将马永林、张建民等同志已缴的个人房改增补款办理了退款手续。同时,按照“两条腿走路”原则启动货币房改政策,部分七层职工领取了货币分房补助后将房屋退给了轻纺设计院,马永林、张建民未接受领取货币分房款项的方案。马永林、张建民两位同志因历史原因按照当时定下的80余元每月的租金,一直租住在琯尾街2#702、707房屋至今。

琯尾街74号2号楼7层是轻纺设计院在1993年为解决设计人员住宿需求,自筹资金28万元在原六层结构上加盖而来,并按照相关房改制度于1996年将2#702、2#707房改给马永林、张建民,虽由于产权无法办理原因而退回房改缴款,但仍可视为双方已就参加房改形成共同意愿,由于种种原因该两套房产未能办理下产权证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轻纺设计院同意:

①充分尊重历史成因,特事特办,对2#702马永林、2#707张建民两户视同参照当年房改待遇,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省城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6〕5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省城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管〔1996〕160号)等相关文件的价格计算标准,按照1996年房改时价格标准将加盖的2#702、2#707处置给现租住人马永林、张建民。在缴清房改款后,该房产归马永林、张建民所有。

②该项处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公司公告栏、公司网站等平台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在决策环节被否决,则按照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办理。

③在该方案通过并通知马永林、张建民到公司进行处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马永林、张建民未按照方案要求,办理处置手续,视同放弃处置权利。轻纺设计院将按照本方案第四大点(二)之(3)规定执行。

(2)推进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长期按照当时租金,租住在琯尾街74号1#305室王凤珍、2#607室徐智勇,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征收处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18〕126号)及《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史原因及轻纺设计院实际情况,出售部分公有住房产权给两实际租住户。具体原则如下:  

①实际租住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干部职工及配偶均未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当地无私有住房的租住户,参照《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

产权处置款的计算公式:产权处置款=控制标准内面积×{当地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楼面价×(1-10%)+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控制标准外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②实际租住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干部职工及配偶均未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当地有私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租住户:

A.已有私房面积小于控制标准面积的租住户,参照《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其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面积=控制标准面积-当地已有私房面积),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

产权处置款的计算公式:产权处置款=(控制标准面积-当地已有私房面积)×{当地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楼面价×(1-10%)+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面积-当地已有私房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B.已有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控制标准面积的租住户,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即: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

③实际租住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干部职工及配偶均未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当地有私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租住户,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即: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

④实际租住的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及配偶均未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即: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费+成套房基础建设配套费)+旧房补偿费用(拆迁办提供),向轻纺设计院缴纳公有住房产权处置款。

⑤关于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面积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A.公有住房产权处置对象本人及配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将名下位于当地的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视作在当地有私有住房。

B.本方案所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系指家庭成员名下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除以家庭成员人口数量。家庭成员包括租住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租住户在同一户口簿且户籍都在当地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视为家庭成员。

C.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拥有私房的,若有注明所占份额,按所占份额乘以私房建筑面积后再根据上一条规定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若没有注明所占份额,按该套私房总建筑面积并根据上一条规定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将名下位于当地的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该私有住房建筑面积需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D.产权处置款计算公式中的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及闽政管〔1996〕160号文规定执行。职务职称的认定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

E.受让人是否享受(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购公房等政府优惠性政策住房,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现状和历史)上记载的信息为准(不含琯尾街74号1#、2#楼),有相应购买政府优惠性政策房屋信息的则说明已享受,反之则无。

(3)公有住房被征收时,租住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的租住户,本人及配偶均未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在当地无私有住房的租住户,不愿意向轻纺设计院申请公有住房产权处置的,轻纺设计院将公有住房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产权调换后得到的安置用房,原承租人可以申请继续租住,申请继续租住的资格条件,按照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机管规〔2022〕1号)执行。

公有住房租住户应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内办理完成公有住房产权处置相关手续。

2. 不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

不涉及员工住宅产权面积约486.06平方米(包括有产权面积143.23平方米,无产权面积342.83平方米),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文件精神,轻纺设计院对被征收的住宅用房的处置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即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隆顺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提供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使用的25处安置地点,23处现房、1处准现房、1处就地安置期房,考虑到集中管理和使用便利,轻纺设计院优先选择康山片期房,面积以60平方米住房为主。

以上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三)公司公房由住户自行扩建部分的处置

因公司11套公房中有8套存在套内扩建部分,且建筑套内扩建部分与建筑主体是紧密连接的,已成为该套房屋整体不可分割之部分,按照扩建部分随房屋主体归属的原则,轻纺设计院所属房屋扩建面积应该纳入轻纺设计院此次拆迁补偿范围。但由于该套内扩建部分,系原住户自行出资扩建,公司未组织、未出资、未制止,且在房产收回时未与住户就扩建部分的补偿进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轻纺设计院作为公房产权人是该扩建行为最终受益方,理应对出资进行房屋扩建人员参照《琯尾街周边地块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公房套内扩建部分建设费用补偿=该公房重置价×征收时确认的扩建部分建筑面积×成新率。补偿后公房套内扩建部分的相关权益与原建设者无关。

如房屋现有租住人员符合此次公房处置条件并出资购买公房的,房屋扩建部分一并归属公房购买人所有。

(四)非住宅用房的处置

非住宅房屋面积118.61平方米(3#原配电室、4#原杂物间、5#原车库等),其中产权面积0平方米,无产权面积118.61平方米。非住宅用房的面积由隆顺公司实地丈量、调档核实并结合航拍矢量图认定。依据本次晋安区政府颁布实施的征收方案,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以上面积以最终登记确认为准,费用未包括各类政府拆迁专项奖励。

五、其他工作安排

(一)产权处置对象应向轻纺设计院工作小组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2.配偶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本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现状和历史)

7.配偶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现状和历史)

8.本人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的证明(轻纺设计院职工或在轻纺设计院退休的职工除外)

9.配偶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的证明

10.本人社保缴交记录(轻纺设计院职工或在轻纺设计院退休的职工除外)

11.配偶社保缴交记录

12.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13.申请公房处置报告(现场填写)

14.承诺书(现场填写)

15.现住户信息表(现场填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或由相关单位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住户应出具承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二)轻纺设计院工作小组对产权处置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将产权处置对象具体分类,分类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工作小组据实书面反映情况, 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便工作小组核查。

(三)产权处置实施方案及产权处置对象名单经轻纺设计院党委审议通过并经公示后,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四)产权处置对象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轻纺设计院出具《产权处置单》,住户持《产权处置单》与政府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